“优加青少英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5566949号“优加青少英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16434号重审第0000000756号

       

      申请人:新航道(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智嘉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16434号《关于第25566949号“优加青少英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31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9036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01832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第249073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驳回决定已生效,各引证商标不再成为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商评字(2019)第62557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10月27日,第1669期);引证商标二申请注册时被我局驳回。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