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国际注册第1290434号“3 FONTEIN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49554号重审第0000000741号
申请人:3 FONTEINEN NAAMLOZE VENNOOTSCHAP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49554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290434号“3 FONTEIN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2019)京73行初56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9330403号“喷泉PENQ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6157号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撤销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