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婕 LEJ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4998099号“乐婕 LEJI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13487号重审第0000000752号

       

      申请人:重庆爱兮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13487号《关于第24998099号“乐婕 LEJ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2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5839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0025472号“乐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成为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诉争商标与第16369289号“婕乐 JIE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序不同,整体外观相似,构成近似标识。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放弃“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体操服、婚纱”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在童装、裙子、连衣裙、工作服、内衣、衬衫、裤子、外套、上衣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2549号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6月27日,第1653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一项商品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一项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童装、裙子、连衣裙、工作服、内衣、衬衫、裤子、外套、上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体操服、婚纱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童装、裙子、连衣裙、工作服、内衣、衬衫、裤子、外套、上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