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TX STUD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国际注册第1339319号“DTX STUDI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81337号重审第0000000750号

       

      申请人:NOBEL BIOCARE SERVICES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81337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39319号“DTX STUD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229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7226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为字母组合商标,其显著识别部分为“DTX”,与第13812865号“YDT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83212号“D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468141号“DTx 1 Step Detect Associates DTx(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顺序、读音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相近。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认为彼此商标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联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但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的注册已被撤销,不再成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5273号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8月27日,第1661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10类商品上的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牙科领域图像处理、显示和/或打印、诊断、处理计划、牙科修复产品设计的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