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达国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4596835号“翰达国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52186号重审第0000000739号

       

      申请人:北京翰达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52186号《关于第24596835号“翰达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京73行初430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9997133号“达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1566号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撤销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