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艾扬格瑜伽学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2013899号“中国艾扬格瑜伽学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52848号重审第0000000746号

       

      申请人:中国艾扬格瑜伽学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株洲天盾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52848号《关于第22013899号“中国艾扬格瑜伽学院IYENGAR YOGA INSTITUTE OF CHI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270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8449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第5597778号“艾杨格 Iyeng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57227号“艾扬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服务上已经被撤销注册,不再成为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上述裁定现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664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