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685300 - 商评字[2020]第0000030146号 - 申请人:酷得少年(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2685300号“少年得到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146号

       

      申请人:酷得少年(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85300号“少年得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很强的内在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的“少年得到”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在纯文字的基础上添加了字形和图案设计,作为纯文字商标的延伸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少年得到及图”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