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331790号“BALAN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878号
申请人: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31790号“BALA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轴间隙测试仪;柴油排放测试器;回声测深设备;激光测量仪器;计算机化的运载工具引擎分析仪;工业用内窥镜检查设备;胎压测量器;电池检测器;量杯;轮胎花纹深度计;轮胎压力计”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进行复审,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余商品项目,放弃其余商品项目后,第5907764号“平衡”商标、第5959263号“BALANCE”商标、第6363692号“平衡pingheng”商标、第16560426号“NEW BALANCE”商标、第22951898A号“BalanceNet”商标、第18803059号“健康平衡 HEALTH BALANCE BALANCE及图”商标、第7538340号“New Balance”商标、第7416165号“BALANCE及图”商标、第15623796号“NEW BALANCE”商标、第3165863号“百朗士Balance及图”商标、第23930156号“the balancing”商标、第28806709号“bal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复审商品外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对驳回决定中的该部分内容予以确认。申请人放弃上述商品后,其复审商品“轴间隙测试仪”等与引证商标三、五、七、十、十一、十二核定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BALANCE”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八、九中的显著识别文字“平衡”、“BALANCE”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轴间隙测试仪等复审商品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