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694199号“肾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879号
申请人:陈云(原申请人:河北巨人岛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94199号“肾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原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