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游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300752号“方舟游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031号

       

      申请人:上海汉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00752号“方舟游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9932号“方舟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85886号“方舟网 FANGZHOUW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183202号“方舟计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004935号“方舟公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三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8月8日分别对引证商标二、三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尚处于商标局撤三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引证商标三、四的显著文字均为“方舟”,二者在整体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各引证商标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