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0061320 - 商评字[2020]第0000030133号 - 申请人: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006132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133号

       

      申请人: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613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30093号“易丰付YI FENG FU及图”商标、第14454390号图形商标、第8306811号“肯利达KENLI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三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引证商标二图形相比较,在造型、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审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商业审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业审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审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