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在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5500128号“克拉在线”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534号

       

      申请人:克拉在线珠宝(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郭静(原被申请人:翁金柏)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4日对第25500128号“克拉在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克拉在线”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对“克拉在线”享有不可争辩的在先商标权及商号权,对“克拉在线及图”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2、原被申请人翁金柏系申请人的商品经销商,其在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克拉在线”商标指定的商品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3、经查询,原被申请人名下共有150多件商标,多为抢注他人知名品牌,具有明显的搭名牌便车的恶意。4、原被申请人第19625013号“克拉在线”商标已被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并被宣告无效。5、原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电子商务网站首页二维码截图及2016年4月10日至2018年10月17日原被申请人登陆申请人平台的记录截图;
      2、原被申请人恶意证据;
      3、第19625013号无效宣告案件裁定书;
      4、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寓意深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克拉在线”商标进行了广泛的市场使用。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属于恶意抢注。2、原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张的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和损害其著作权的理由不予认可。综上,原被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已将原被申请人答辩意见材料副本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翁金柏于2017年7月25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8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手镯(首饰),链(首饰),珠宝首饰,首饰配件,翡翠,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黄琥珀首饰,表”商品上。2019年10月14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现被申请人郭静名下。
      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原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一百四十余件商标,包括“金六福”、“爱米茄”、“华伦天奴”、“喜凤祥”、“饿了么”、“普拉达”等。其中多件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或被不予核准其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本案中,申请人援引的是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具体内容,却误将之称为第三十一条,我局根据申请人具体陈述予以纠正。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克拉在线”,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其“克拉在线”字号及商标已在争议商标指定的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达到具有一定影响的程度,进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相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调整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克拉在线珠宝LOGO》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但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美术作品中具有审美意义的独创性内容,本案争议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构成,并未对申请人美术作品中具有审美意义的独创性设计构成抄袭,与申请人作品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调整的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之情形。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等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本案,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原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一百四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金六福”、“爱米茄”、“华伦天奴”、“喜凤祥”、“饿了么”、“普拉达”等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或被不予核准其注册。原被申请人亦未对其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原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