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AI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13554824号“MARAI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17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舒元勋
      委托代理人:重庆彬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宝佳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554824号“MARAI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002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舒元勋向商标局提供的在2015年10月3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于复审商标的使用公开、真实、有效,申请人通过对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使之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申请人重视知识产权,重视品牌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
      2、MARAIS/玛莱仕商标证书;
      3、店铺照片;
      4、名片、微信账号及记录;
      5、荣誉资质;
      6、参加重庆时尚新锐品牌盛典评选活动;
      7、销售数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5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顾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寻找赞助;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商业管理咨询;货物展出”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在“广告;商业管理顾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寻找赞助;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商业管理咨询;货物展出”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本案中,首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2为相关资质证明,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联性;证据3-6照片、截图等为自制证据,部分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7为服装等商品的销售数据,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无关,上述证据未经过公证,证明力较弱,且未指向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情况。因此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广告;商业管理顾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寻找赞助;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商业管理咨询;货物展出”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