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比悦涂MOBIYUET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348832号“莫比悦涂MOBIYUET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285号

       

      申请人:北京莫比悦涂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48832号“莫比悦涂MOBIYUET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未缺少笔画的美术设计,以相关公众识别汉字习惯及能力,并不会造成误认误读,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显著性及识别性增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汉字为不规范汉字,若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