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760699号“瑞鹏味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072号
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瑞鹏调味品厂
委托代理人:盐城市壹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60699号“瑞鹏味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第9903998号“瑞鹏RUI PENG及图”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龚玉杰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