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西娘娘山YUXINIANGNIANGSH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936412号“豫西娘娘山YUXINIANGNIANGSH

    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413号

       

      申请人:灵宝市娘娘山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36412号“豫西娘娘山YUXINIANGNIANG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312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网页资料、申请人公司文件资料、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中的图形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运输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