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601294号“ZENO1 1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378号
申请人:陈清德
委托代理人:丰泽区华诚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01294号“ZENO1 1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60102号“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165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644908号“壹尚门 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807745号“钧利 J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5318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545771号“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2321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于2019年8月20日被我局作出的TMZX20190000012525ZXHZ01号《核准注销通知书》决定予以注销,该《注销通知书》已生效(详见第1663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核准注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