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773981 - 商评字[2020]第0000031122号 - 申请人:深圳市卡琳娜化妆用具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773981号“KARIN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122号

       

      申请人:深圳市卡琳娜化妆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73981号“KARI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18797号“KARI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37486号“KARI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28067号“KARI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728780号“KAR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926897号“KALI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439396号“KATRI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709582号“KARI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3121450号“卡琪琳娜 KATRI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6465875号“KAI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646934号“卡丽那全美;KALI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2865404号“KARI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5216823号“KARINCA CIN ILE TICAR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3568626号“凯丽娜  KARIN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2191028号“KATI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8626718号“卡琪娜 KATRI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七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册图片、产品联络单、指导书、网站截屏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经撤销程序在“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咨询;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商业审计;寻找赞助;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核定使用的“商业行情代理;会计;审计;寻找赞助;工商管理辅助;广告;速记;进出口代理;文字处理;开发票”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英文“KARINA”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的英文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