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6043894号“心动网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833号
申请人: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睿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043894号“心动网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62479号“心动网络之守护永恒的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20862586号“心动网络之仙境传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回其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88361号“心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四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64498号“心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52097号“心动卡丁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和第25843904号“心动宅急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