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10115742号“青龙古镇”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04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太原市青龙镇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115742号“青龙古镇”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2262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2015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2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确认,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
1、扣押物品清单;
2、阳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强制措施通知书;
3、被申请人企业公示信息;
4、法院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
5、被申请人公司设立申请材料、股东会决议、开工报告;
6、复审商标相关使用证据;
7、维权说明、复审商标使用商务计划书;
8、被申请人企业法人印章归还证明。
我局将上述证据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如下质证:被申请人有做伪证的嫌疑;被申请人未提交其在第42类服务上的使用证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0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质量测量、化学研究等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出的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理由是否属于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正当理由”。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及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不属于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正当理由”所指之情形,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形成于指定期间之前较早时间。因此,被申请人关于其未使用复审商标具有正当理由的抗辩不能成立。综上,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