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318340号“踏实环保T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130号
申请人:新疆踏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18340号“踏实环保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显著性极强,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突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踏实环保”,指定使用在“广告;广告宣传;户外广告”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证明其经使用产生了注册商标应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