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646307号“圆桌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508号

       

      申请人:北京中昀禾晓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46307号“圆桌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第17483662号“教育圆桌EDUCATION COMMUN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19868号“圆桌文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待撤销决定作出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等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均处于撤销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