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537362号“MQDC PRESENTS
BEAUTIFUL BANGKOK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53号
申请人:慕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37362号“MQDC PRESENTS BEAUTIFUL BANGKOK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以“BANGKOK”为主要含义,且加入了其他要素,已经产生了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与第4916763号“http//www.beautifulcom.cn”商标、第7257856号“beautiful及图”商标、第10921986号“欧瑞克RKbeautiful”商标、第34318746号“衣时尚beautifu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四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判决、部分引证商标信息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止于2019年7月20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四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已经无效,故二者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同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区别较为明显,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中虽然含有地名“BANGKOK”,但其与申请商标中具备显著特征的其他部分相互独立,“BANGKOK”仅起真实标识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段晓梅
苑雪梅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