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QDC PRESENTS BEAUTIFUL BANGKO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537359号“MQDC PRESENTS

    BEAUTIFUL BANGKO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54号

       

      申请人:慕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37359号“MQDC PRESENTS BEAUTIFUL BANGKO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以“BANGKOK”为主要含义,且加入了其他要素,已经产生了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与第5633535号“洁宝 比特福BEAUTIFU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表现形式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经注销,且部分核定服务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并不构成类似服务。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判决、引证商标所有人信息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区别较为明显,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中虽然含有地名“BANGKOK”,但其与申请商标中具备显著特征的其他部分相互独立,“BANGKOK”仅起真实标识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段晓梅
    苑雪梅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