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力金服INGFIN.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698659号“引力金服INGFIN.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474号

       

      申请人:硬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98659号“引力金服INGFI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361956号“引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474091号“弓丨力咨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2776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决定将其核定使用的共有基金、资本投资、基金投资服务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等部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为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基金投资等服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基金投资;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融资服务;金融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