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1947953号“PETDOG派多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471号
申请人:北京派多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47953号“PETDOG派多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76221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107182号“纳柯拉NCAR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745612号“PET RAT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三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媒体报道、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申请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但申请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三件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部分显著性较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