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PANION ANIMAL HEALTH LiteCure.LL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598441号“COMPANION ANIMAL

    HEALTH LiteCure.LL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502号

       

      申请人:乐特康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98441号“COMPANION ANIMAL HEALTH LiteCure.LL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而成的商标,申请商标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7016号“同伴”商标、第726012号“COMPANION”商标、第14426158号“家之侣 families' COMPAN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中“LLC”为固定英文词组“Local Lialson Committee”的首字母缩写,含义为当地的联络委员会,并非为有限责任公司,故未违反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COMPANION”与引证商标二“COMPANION”、引证商标三独立认读部分“COMPANION”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用激光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呼吸冶疗仪器仪和设备、理疗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为乐特康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而申请商标为“COMPANION ANIMAL HEALTH LiteCure.LLC”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消费者造成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使用的标志,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已与申请商标形成了对应关系,从而不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