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味鸿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171936号“北味鸿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843号

       

      申请人:张海涛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启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71936号“北味鸿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31401号“北味Beiwei”商标、第11337135号“北味Beiwei及图”商标、第5748072号“北味Beiwe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其注册人提交了商标注销申请,我局已作出《核准注销通知书》予以核准注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豆腐制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北味”,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