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64511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842号
申请人:海恩思(深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卓正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451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87556号“启忠QIZ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以及含义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在医疗器械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在先商标注册证、知识产权清单、所获证书、采购合同、产品说明书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材料测试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材料测试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重要组成部分之图形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在先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