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275208号“零零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92号
申请人:杭州零零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75208号“零零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24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计算尺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19年12月20日第1676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传真机、衡器等其他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智能卡(集成电路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传真机、衡器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