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1774046 -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93号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樊华珍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11774046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9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樊华珍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菲泽弗兹(厦门)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中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7740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1462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网上查询及实地调查,没有发现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一直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销售订单及产品图片;
      2.标签、纸箱设计制作合同及实物照片复印件。
      经调阅,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一致。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于指定期间内有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石狮市荣易达制衣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4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婚纱;睡眠用眼罩;成品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于2016年12月20日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2018年11月27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27日至2018年11月26日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销售订单为自制的网页截图证据,相关信息不完整,且未经公证,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1中的产品无证据形成时间;证据2中的合同无发票佐证合同内容已实际履行,实物照片无证据形成时间。综上,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7日至2018年11月26日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