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6381583号“爱尔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462号
申请人:爱尔派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1583号“爱尔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05000号“爱派AIP”商标、第36284723号“爱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经过公证的《同意函》。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且双方商标标识本身存在一定区别,故我局对该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尚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