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4442694号“藍鯊BLUE SHARK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9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秦煌伟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州福善风动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前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442694号“藍鯊BLUE SHARK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3055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已连续三年没有使用。申请人怀疑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性。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长期使用、宣传推广,在国内外已取得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使用情况照片;
2.销售合同原件、发票复印件、银行电子回单凭证复印件;
3.参展合同、发票、参展照片;
4.商标授权许可合同。
经调阅,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同复审阶段,还提交了以下证据(编号续前):
5.展位确认函。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无法证实其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且证据未显示其所有指定商品。复审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在2016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期间未在中国进行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4年12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07年11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风力动力设备;机械加工装置;风动手工具;气动打钉枪;喷漆枪;气动元件;气体分离设备;气动焊接设备”商品上。2019年1月21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6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相关照片无证据形成时间或显示时间不在本案三年期间;证据2中的销售合同,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与撤三阶段提交的销售合同编号相同,应为同一合同,但合同页眉处显示的标识不同,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2中的发票及银行电子回单凭证未显示商标;证据3中发票开具日期与参展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相差较远,有违正常交易习惯,且参展合同及证据5展位确认函中未显示复审商标,所附参展照片亦无证据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4商标授权许可合同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许可使用情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