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6668903号“酒瘾小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346号
申请人:余彬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68903号“酒瘾小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建立一定知名度,具有较高影响力。“酒瘾小炸”已入驻饿了么、美团外卖等平台,获得了不错的业绩。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56489号商标(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酒瘾”,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