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739884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594号
申请人:上海撰虔文化传播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上海企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988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12199号“NEMEA及图”商标、第13928954号“雷卡狮LEIKASHI及图”商标、第12212172号“卡地狮CARDOES及图”商标、第19437591号图形商标、第8365007号“津狮JINSHI及图”商标、第55942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童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图形均为狮头,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