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荣光KIRIN RONGXI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27365318号“麒麟荣光KIRIN RONGXING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507号

       

      申请人:成华区荣兴包装设计制作部
      被申请人:四川墨麒麟品牌整合包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6月3日对第27365318号“麒麟荣光KIRIN RONG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于2007年12月25日申请注册了第6457271号“荣兴”商标,其核定使用在第42类包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丁洋春、李可乾、欧先志均系申请人公司员工,丁洋春、李可乾于2015年5月27日成立成都市墨麒麟策划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广告策划,2017年10月欧先志从申请人公司离职后亦加入该公司,并担任公司监事。因成都市墨麒麟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及其销售服务类似,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进而致使申请人名誉、形象及利益造成了严重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微信截图、企业变更说明、劳动合同、第三人说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成都墨麒麟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测量、服装设计服务上。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于2019年5月18日名称变更为四川墨麒麟品牌整合包装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评审理由和提交证据情况,经合议组合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微信截图,为自制,且显示的服务并非争议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劳动合同,虽部分显示的名称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相同,但该份证据未经公证,不能证明劳动合同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与申请人所签订;第三人说明,该证据仅能证明第三人出具过相关说明,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内容存在关联关系。且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综上因素,在案证据难以认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特定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