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27993096号“FACTS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590号
申请人:辉盛研究系统公司
委托代理人:众仕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993096号“FACTS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78103号“FACTS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属于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将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审。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