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国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6133669号“中联国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922号

       

      申请人:中联恒创(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33669号“中联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60430号商标、第9069603号商标、第14306705号商标、第27932832号商标、第23000356号商标、第6321420号商标、第25786960号商标、第27452542号商标、第948208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一、七、八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八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六、九“中联”,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中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乐园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九核定使用的娱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