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3435979号“希尼斯 XINIS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827号
申请人:蔡恒燕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35979号“希尼斯 XINIS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虽包含“尼斯”,但其含义与“尼斯”区别明显,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尼斯”是法国东南部城市,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