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黄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381333号“醉黄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828号

       

      申请人:佘义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81333号“醉黄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55367号“黄安HUANGAN及图”商标因专用权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不再享有在先权,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牛三毛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