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381333号“醉黄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828号
申请人:佘义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81333号“醉黄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55367号“黄安HUANGAN及图”商标因专用权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不再享有在先权,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牛三毛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