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631315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697号
申请人:上海投中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氏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131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873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产生显著性并与申请人产生特定联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分属不同行业,并存使用难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及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产生显著性并与申请人产生特定联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申请商标一经获准注册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的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所处地域的差异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