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NCH PANACH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7338041号“FRENCH PANACH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766号

       

      申请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38041号“FRENCH PANACH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公证认证的申请商标在欧盟的注册证原件及摘译。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交了其“FRENCH PANACHE”商标在欧盟的注册证明,可证明申请商标已在欧盟获准注册。而法国为欧盟成员国,可视为申请商标已获得法国政府同意,故申请商标文字“FRENCH PANACHE”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