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圆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6953658号“校圆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750号

       

      申请人:广州校圆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53658号“校圆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其特定含义,非直接表示,且有类似案例得以注册,应该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