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022391号“P/S EXPERT”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16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联合利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扬州市永业日化厂
申请人因第3022391号“P/S EXPER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430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联合利华有限公司提供的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扬州市永业日化厂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P/S”系列品牌是申请人高度知名的牙膏产品名称,主要在东南亚地区推广,与申请人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申请人推广的“微笑全球”项目首页介绍;
2、申请人官网对“P/S”商标的介绍;
3、申请人“P/S”品牌在Facebook的首页打印件;
4、申请人“P/S”品牌网站首页及相关产品介绍;
5、关键词“越南 PS 牙膏”在百度检索、必应检索所得结果页面打印件;
6、申请人商品在指定网站销售截图;
7、通过“天猫”、“淘宝”、“淘宝全球购”、“阿里巴巴”搜索“PS 牙膏”所得在售产品页面。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案件卷宗,并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副本交换于被申请人。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联合利华有限公司于2001年11月22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牙签、牙刷架、牙签架、牙线、盥洗室器具、牙签柄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0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18年10月8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于本案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并未显示形成时间,且多为未经公证的互联网证据或自制证据,证明力度较弱,证据中显示的为牙膏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在牙签、牙刷架、牙签架、牙线、盥洗室器具、牙签柄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