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压心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7225007号“减压心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744号

       

      申请人:东方百草堂国际科贸(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25007号“减压心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一个完整、独立的标志,有特殊的含义,并非直接表示,且具有知名度,应该得以被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