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品礼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6817636号“仪品礼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724号

       

      申请人:广州市仪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7636号“仪品礼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556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元素、整体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器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容器;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水晶工艺品;饮用器皿;洗衣用晾衣架”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