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御园”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13260402号“广御园”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910号

       

      申请人:安徽舒香食品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利辛县联华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阜阳市安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新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260402号“广御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925号决定,于2019年05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生产、经营资质;
      2、“广御园”品牌产品实物照片、视频以及产品名册;
      3、2016至2018年间“广御园”肉制品质检报告若干份;
      4、申请人关联公司与大润发超市合同、永辉超市供货协议;
      5、2019年“广御园”肉制品销售出库单。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主要证据如下:
      6、复审商标使用授权书;
      7、“广御园”商标使用商品包装袋。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原申请人于2013年9月17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5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奶(牛奶替代品)”等商品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复审商标经转让,现为安徽舒香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有效商标,故我局将其列为本案申请人。复审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6月13日。
      2、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8年7月19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第29类“豆奶(牛奶替代品)”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原申请人需提交其在2015年7月19日至2018年7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涉及的指定期间完全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原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我局认为,对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包括商标注册人的使用和被许可人的使用。本案中,原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不能视为针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2、7为自制证据,不具有证明力。证据4、5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所示的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6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情况,无法证明其实际使用情况。综上,原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