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968140号“FO&LV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249号
申请人:佛山市佛铝物联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68140号“FO&LV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9902760号“Flexible Staffing Solu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4102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747113号“FJG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处于显著识别位置且所占比例较大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中处于显著识别位置且所占比例较大的图形及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二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