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X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341374号“MOXI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254号

       

      申请人:蒋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41374号“MOX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45249号“摩邂mox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38237号“莫邪mox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388602号“墨写MOX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809872号“默写MOX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886514号“默写MOX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221843号“陌写mox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951557号“茉写MOX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019831号“摩写mox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1703347号“抹写MOX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2216960号“漠蝎MOX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0537167号“墨邂Mox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袜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袜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袜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MOXIE”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中的拼音部分,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