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心格格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10265951号“甜心格格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16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巫俊杰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科友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周艳林
      
      申请人因第10265951号“甜心格格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561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巫俊杰提供的2015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周艳林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且该品牌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在深圳侨报上刊登的广告原件、发票复印件;2、商业照片、活动照片;3、 美团和微信平台宣传单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被申请人。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巫俊杰于2011年12月5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酒吧、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13年2月7日起至2023年2月6日止。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18年9月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于本案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并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显示的为沙拉等商品,而并非复审商标所核定的酒吧、养老院等服务。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3月04日